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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115年度實習學生暑期實習~截止收件至4/13(一)下午17時

發布時間:2026-04-07 14:02 觀看次數:73

環境部暑期實習學生管理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接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暑期推薦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赴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實習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程序及資格
(一)本部於每年三月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國環院)調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提供需求實習學生之名額,三月下旬前函請設有與本部業務相關科系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推薦實習學生,每校系原則可推薦二名,且推薦之實習學生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有意推薦實習學生者,應於接獲本部通知函後,於四月二十日前填造申請表及實習計畫(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並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證明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實習學生實習單位之分配及人選之決定,由國環院依據實習學生申請實習單位及專長轉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相關業務單位評分(評分表如附件三),再由國環院分別排定優先順序後簽核。經核定後,本部依據核定名單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函請相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通知實習學生,依本部規定日期向國環院報到,逾期以棄權論。
三、報到及差勤管理
(一)本部提供實習之單位應指派輔導人員並訂定實習學生指導計畫表(如附件四),受理實習學生之報到、工作教導與分派、實習成績之考評等相關事宜。實習學生報到時請備妥一吋彩色相片三張,以製作相關資料及識別證。
(二)實習學生應在本部分配之單位實習,不得中途請求變更,且應服從輔導人員之指導。
(三)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內應遵守本部出勤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曠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另請假不得超過總實習時數之四分之一。
(四)因故需請假者,請於事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單如附件五)。若為突發之臨時狀況需先以電話告知實習單位輔導人員,再補填請假單。
四、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一)各大專院校需自行辦理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之意外傷害保險等事
宜,並於報到時出示保險證明文件。
(二)實習期間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不提供薪資,相關膳宿、交通工具、工作服及其他生活必需事項概由實習學生自理。 

(三)實習學生應絕對保守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上一切機密,並遵 守其他有關之規定;另須簽署「環境部暑期實習學生保密切結書」(如附件六)並於報到日交予本部存查。 

(四)實習期間如有違反其他法律之情形,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若因天災、疫情或其他重大事件,本部得停辦之。 

(六)使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電腦應先經實習單位輔導人員同意,並 遵守本部網路資源使用管理規範,限瀏覽本部、所屬機關(構)及與業務相關之網站。 (七)實習期間應配戴本部配發之識別證,並於實習結束後繳回。

五、成績考評
(一)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考評,由實習單位之輔導人員根據「暑期實習學生成績表」(如附件七)所列之出勤情形、學習態度、工作表現及實習報告(如附件八)等項目予以評分,經實習單位主管核定,並於各階段實習結束後二週內將評分表逕送國環院彙整陳核後,統一函復各相關學校。
(二)實習學生之成績考評結果,將作為本部未來考量接受該院校推薦實習之參考。
(三)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接受實習單位輔導人員之指導,並遵守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違反下列情形者,本部得中止其實習,並通知其學校:
1.執意請求變更實習單位者。
2.請假時數(含事、病假)超過總實習時數四分之一者。
3.曠勤(課)超過二日(含)者。
4.洩露公務機密或影響資訊安全者。
5.其他不當行為影響本部聲譽者。
 

 

申請書.pdf

115年度環境部暑期實習學生實習名額總表.pdf

115年度環境部暑期實習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