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及資格
(一)本部於每年三月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國環院)調查各業務 單位(含所屬機關)提供需求實習學生之名額,三月下旬前函請設 有與本部業務相關科系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推薦實 習學生,每校系原則可推薦二名,且推薦之實習學生其前一學期學 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有意推薦實習學生者,應於接獲 本部通知函後,於四月二十日前填造申請表及實習計畫(如附件一 及附件二)並檢附前依學期成績單證明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實習學生實習單位之分配及人選之決定,由國環院依據實習學生申 請實習單位及專長轉送本部相關業務單位評分(評分表如附件三), 再由國環院分別排定優先順序後簽核。經核定後,本部依據核定名 單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函請相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 院通知實習學生,依本部規定日期向國環院報到,逾期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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