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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學生事務--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細則

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細則

  • 日期 : 2024-06-20
  • 點閱 : 33
 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細則
90319日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949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0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2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9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423日東恩秘文字第11331000740號函辦理第1130500273號簽核備
11352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620院長核定通過(文號1130500387)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優異學生繼續就讀碩士班,依「東海大學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要點」特訂定「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資格、檢附資料等相關程序如下:
            一、 申請資格:本校學士班三年級學生。
            二、 申請期限:每年四月底前。
            三、 檢附資料:歷年成績單、申請表(申請同時應選定指導教授,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第三條 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本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名單,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行政程序陳校長核定後公佈之。
第四條 錄取生得自三年級下學期起,依學校及本系之規定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其選修學分數及格標準與碩士班學生相同。
第五條 錄取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經通過甄試或考試錄取,始取得碩士班學生之資格。
第六條 錄取生於學士班曾修習碩士班科目學分,成績達七十分(等第制B-),且該學分未列畢業學分數,得酌予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不含論文學分)。
第七條 碩士班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